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海外旅遊學習,係指到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正式、非正式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
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或旅遊行程。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次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不得約定其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僅供參考。
第三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本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海外遊學活動之項目及其期間
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委任期限為甲方學習課程之期間,甲方於課程結束後之私人行程,或乙方免費提供之旅遊行程,不在乙方服務範圍內。
第五條 國外研修機構及相關之課程、食宿
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國外研修機構為 學校,研修之課程為 ,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房型為 人房,其課程內容、各科時數等,乙方應於簽訂契約前完成明確規劃。
乙方所規劃者需為旅遊學習國認可之語言機構,並於前項之附件中,載明其課程內容、教學進度、師資。上開語言機構所聘師資須為合格語言教學人員,並具有大學以上之學歷。
甲方於前項海外研修機構研修期間之住宿、膳食等,由乙方安排。
第六條 海外旅遊學習費用及付費方式
本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共計 元。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但雙方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收費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繳付訂金 元,餘款於出發前 30 日繳清。
二、付款方式:
□匯款 □現金
乙方收取費用時,均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第七條 海外旅遊學習費用所包含及未包含項目
甲方依第六條約定繳納之費用,除當事人另有書面特別約定外,其包含、 不包含之項目如下:
一、包含項目:
◆ 代辦出國證照費及其他行政規費:簽證規費外的代辦簽證服務費用。
◆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研修課程學費。
◆ 住宿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學校住宿費用。
◆ 膳食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學校膳食費用。
◆ 接送費:目的地機場至學校接機費之安排費用。
◆ 服務費及報酬:乙方為甲方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報酬及辦理旅遊學習事項之報酬。
二、不包含項目:
◆ 甲方個人費用:如生活費、行李超重費、私人交通費、電話、電報、個人傷病醫療費,以及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及報酬等。
◆ 延簽費用及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 個人另行投保之保險費:甲方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醫療保險之費用、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
◆ 在校支付之費用:
必修課程教科書籍與講義費、學生證、接機費、額外衍生之水電管理費用、特殊學習許可、延簽費用及臨時身分證(菲律賓遊學期間超過 59 天者)前項宜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各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除當事人約定收取之項目外,乙方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取費用。
第八條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申請學校之取消退費規定,依照學校公告之相關規定,由乙方向學校提出辦理。
第九條 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第六條規定給付費用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應將所收取之費用退還甲方。乙方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得請求甲方支付本契約約定海外旅遊學習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並得自前項退還費用中扣除。
第十條 業者之代辦事項及行前說明
乙方應負責為甲方如需協助辦理時之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確認機位是否辦理、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三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學習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起程與回程終止之地點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第十一條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乙方為甲方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甲方印章、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賠償。
乙方因辦理旅遊學習事項所持有之甲方證照、印章等,僅得供旅遊學習申請之用,不得移做他途使用,違反者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甲方於旅遊學習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件,但甲方未滿二十歲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證照,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
甲方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乙方應協助補辦。
第十二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歷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相關之資料,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洩漏或提供給其他個人或團體,以及為契約目的範圍以外使用之約定。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因業者疏失而旅遊學習無法成行
因乙方未辦妥簽證、未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依本契約內預定之日期開始其旅遊學習行程者,乙方應於知悉旅遊學習行程無法依本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未為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應盡力協助完成待處理之事項,並協助安排各項課程和變動事宜。
第十四條 因可歸責消費者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甲方個人之因素以致不能取得入學許可或簽證者,乙方無需承擔相關責任。甲方仍須於乙方通知日起七天內,將乙方因代辦事項所墊付之費用依繳款憑證所載金額返還乙方。
第十五條 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乙方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甲方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
第十六條 消費者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
甲方應依乙方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未能即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能即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動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但甲方即時告知乙方,並於適當時點趕往會合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行程開始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之損失:
前項各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乙方所收取之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後計算之。
第十八條 出發前因特別事由解除契約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開始契約所約定之行程時,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行政費用後之餘款。因前項所列事由解除契約者,乙方所扣除之必要費用返還,且最高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十五。
第十九條 行程開始前消費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約時之請求權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其所收取之海外旅遊學習費用總額,返還於甲方。
第二十條 行程開始前業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約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解除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難以完成旅遊學習行程者。
二、甲方之簽證被拒絕者。
三、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學習行程完全無法進行者。
前項情形,乙方應將其所收取之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第二十一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得終止本契約。前項情形,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其他已實施部分之費用。乙方應依各學校退費之政策標準,將費用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第二十二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因死亡、疾病、親人身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 拒絕繼續本契約約定之課程或旅程時,甲方或其繼承人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實際依照各學校退費政策之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可歸責業者事由終止契約時之請求權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除不得保留其所收取之報酬。
第二十四條 出發後無法完成契約所定旅遊學習行程之責任
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簽證、機票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其中部份旅遊學習活動者,乙方應負擔費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遊學習地。乙方無法完成預定旅遊學習活動之情形,存在於所有甲方時,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如無法安排時,應安排甲方返國。
第二十五條 過失延誤行程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時,乙方應即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繼續安排未完成之旅遊學習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乙方怠於安排時,甲方並得以乙方之費用,搭乘相當等級之交通工具,自行返回出發地。
第二十六條 行程開始後業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遊學行程者。
二、甲方不遵守遊學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乙方應將旅遊學習費用之總額,扣除其所收取之報酬及依各學校退費之政策標準,將費用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剩餘旅遊學習費用。乙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協助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甲方拒絕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乙方應徵詢甲方法定代理人之意見。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
旅遊學習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課程、食宿或遊覽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旅遊學習團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乙方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之費用,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第二十九條 因業者之過失致甲方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者,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甲方按日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十條 業者之變更
乙方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十一條 乙方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旅遊、研修、住宿及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乙方就本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甲方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協助義務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中發生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其因此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對於甲方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故意過失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旅遊學習期間內,甲方因自行參與本契約所未約定之其他活動而受有損害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四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三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之約定,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對消費者更有利者,從其約定。